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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住建罚决字〔2025〕第7号

发布时间:2025-07-04 09:33     来源:开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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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住建罚决字〔2025〕第7号

 

当事人: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电话:1523053****

地址:唐山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侧

 

查明, 你单位建设年加工14000吨冶金机械设备项目一期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开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7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开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G060501201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柒万柒仟零伍拾陆元整(¥77056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

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3000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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