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不罚〔2024〕98号
当事人: 河北**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MABTL****1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 吴**
身份证件号码: 130************0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对河北**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青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6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TX2024******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次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于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以4.2元/斤的价格在新蔬源蔬菜批发市场的***处购进该批次青椒52公斤,放在经营场所以5.38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上述青椒均已售出,销售额共279元,获利60元,截至该批次不合格青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前已经全部售完。2024年10月28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青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1月26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TX2024******2),证明当事人所售青椒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 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之前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青椒全部销售。
3. 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次不合格青椒的购入单价、购进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及获利等情况。
4.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5. 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进货收据,证明当事人所购进的青椒数量及进货总价款。
6.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7.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供货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8.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受委托情况。
9.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快检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0.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提供的采购入库单,证明当事人所进产品的种类及数量。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5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开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33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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