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小佛头****的唐山市开平区**生鲜店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 XBJ241302051***41579 | 样品名称 | 香蕉 |
生产日期 | 2024-10-30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生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 | 检验机构 | 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2月2日,我分局收到2024年10月30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吡虫啉超标,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TX2024CJ***82。
本局接到检验报告后2024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单,于2024年12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此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日,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4年10月30日抽检的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经查,当事人在唐山市路南**果品货栈处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香蕉已经在2024年10月31日销售完。共购进该批香蕉2箱44斤,每斤2.5元,销售价格每斤2.5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批次香蕉的过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检测报告。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因此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将唐山市路南**果品货栈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食品的有关线索移交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开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33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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