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开平区新苑路67号的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开平新城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 DBJ24130200143436528 | 样品名称 | 芹菜 |
生产日期 | 2024-06-30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开平新城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07月01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50500620332543)。2024年7月26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SCJ-NCP20241731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芹菜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并配送至当事人超市,总公司采购员于2024年7月1日以每公斤2.2元购进了12.5公斤,当事人以每公斤2.7元的价格销售了12.4794公斤,剩余的芹菜已丢弃,无剩余库存。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经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芹菜时,主动向总公司索要购进票据、快检单等资料;能够按要求记录进货台账,保存相关资料,且不知道所购进的芹菜不合格;能够如实说明该批次芹菜来源,并经总公司确认属实;案发后,尚未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我局于2024年09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不罚字〔2024〕第46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交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主办单位:开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33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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