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综处〔2021〕 43 号
当事人:唐山福代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LXX
住所(住址):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工业园区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1X
联系电话: 189****2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工业园区道南侧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广转函字【2021】第30号。转办函主要内容为:唐山福代贸易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海参短肽1008系列及百德福海参活性短肽至尊级复购”广告涉嫌违法。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唐山福代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宣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2、韦彦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3、2021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韦彦达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提供并委托唐山泽希维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违法广告以及在违法广告发布期间共销售了违法宣传的产品海参短肽1008系列2959盒,海参活性短肽3盒的违法事实。
4、2020年8月15日当事人与唐山泽希维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服务协议,证明了唐山泽希维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违法广告,并每月收取当事广告费1500元,共计36000元整。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提供的签名及印章认可。
本局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人民币67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户: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账号:0526****004)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主办单位:开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3361325
冀ICP备2023008495号 网站标识码:1302050003
冀公网安备: 130205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