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 市监处罚〔2022〕 31号
当事人: 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347963XXXX 住所(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X
身份证件号码: 130203XXXXXXXXXX14
联系电话:133XXXX2098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5月30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主要内容为: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开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XXXXX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1447XXXX号),涉嫌违法。2022年5月30日,经王刚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从2022年5月13日开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XXXXX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1447XXXX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13日开始使用“老北京地方肠”侵权商标到2022年5月17日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共销售了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价值人民币21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证明了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XX提供的孙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河北香宇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员工李XX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李XX的身份。
4、2022年6月7日和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XX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2022年5月13日开始至2022年5月17日结束,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XXXXX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1447XXXX号)违法事实。
5、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XX提供的销货配送单,证明了从2022年5月13日开始使用“老北京地方肠”侵权商标到2022年5月17日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共销售了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价值人民币21920元。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商标侵权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提供的签名及印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7月8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唐开市监罚告[2022]31 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
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但违法时间较短,出售侵权商品数额较少。裁量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吊牌9.27万张;
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户: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账号:0526001240043XXXXXX04)缴
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开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33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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