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类、29项)
单位: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11项 | ||
1 | 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2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3 | 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市政) | |
4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5 | 5 | 乡 (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6 | 6 | 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7 | 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 |
8 | 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9 | 9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10 | 10 |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11 | 11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
二、行政处罚 | 共2项 | ||
12 | 1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
13 | 2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 共6项 | ||
14 | 1 | 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 |
15 | 2 |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 |
16 | 3 | 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 |
17 | 4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
18 | 5 | 测绘成果汇交监督检查 | |
19 | 6 |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监督检查 | |
七、行政确认 | 共4项 | ||
20 | 1 | 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 | |
21 | 2 | 不动产登记 | |
22 | 3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
23 | 4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八、行政奖励 | 共2项 | ||
24 | 1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
25 | 2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
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
十、其他类 | 共4项 | ||
26 | 1 | 测绘项目备案 | |
27 | 2 | 测绘作业证审核 | |
28 | 3 | 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 |
29 | 4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
(共6类、29项) | |||||||
单位: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受理办理和送达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五十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 3、受理办理和送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市政)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6、《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8.《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受理办理和送达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7、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55 号,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乡 (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 1986 年 6 月 25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2.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 1987 年 4 月 27 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9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2.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 1987 年 4 月 27 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9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55 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1、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10 | 行政许可 |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提供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责任和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扩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知悉范围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许可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2 | 行政处罚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开平区分局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2-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3-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6.同5。7.同1。8.同1。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3 | 行政处罚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开平区分局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2-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2-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同5-2。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3-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6.同5。7.同1。8.同1。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1.检查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检查 |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 1、管理责任:对地理信息成果获取、生产、保管、利用监督管理;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对开展测绘业务单位无证作业、技术人员无证违规作业、超业务范围作业、借用资质作业和非法转包作业监督检查;对测绘单位市场信用体系监督检查;对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按照《测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测绘单位组织不定期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开展测绘行业监督检查的; 2、不按照法定标准对测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检查 | 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地图市场及互联网地图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地图市场及互联网地图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检查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检查责任: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管辖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检查 | 测绘成果汇交监督检查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检查责任:对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检查 |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监督检查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1.检查责任: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第五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第六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 1、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规划核实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规划核实的不予规划核实,或者对不应规划核实的予以规划核实; 2、从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第三条 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第五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应当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第二十八条: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为依据,依职权开展变更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错误的,登记机构可以依照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更正登记,也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
23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24 | 行政奖励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专业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奖励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专业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其他类 | 测绘项目备案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办理备案手续,自觉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对网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测绘资质、技术人员资格、项目合同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备案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退回整改或者不予受理意见,网上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项目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其他类 | 测绘作业证审核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规定,对网上申请材料、申报单位信息、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聘任任用文件、劳动合同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备案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通过上报省厅发证或退回,退回补充修改意见网上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作业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其他类 | 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 | |
29 | 其他类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
主办单位:开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5-3361325
冀ICP备2023008495号 网站标识码:1302050003
冀公网安备: 130205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