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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依据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06 10:50     来源:开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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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区的市城市80-180元/平米,县级市60-120元/平米,县城40-90/平米,建制镇20-5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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