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5-06-11 15:29:4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在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采砂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禁止铺设输送污水的管道及输油管道;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二)禁止造田、养殖、放牧;

(三)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四)禁止在水库库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

(四)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