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开洼政字〔2021〕14号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体居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小麦和其他农作物秸秆。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建立镇组织实施、村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各村委会是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做好宣传、劝导、巡查、灭火、配合部门执法等工作。对于露天焚烧管控不力、频繁发生、造成影响的,对各村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居民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15-7771036,0315-777220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