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开住建安罚立字〔2024〕第1号

发布时间: 2024-05-13 14:22:15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住建安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 沧州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8435****

法定代表人:崔**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

查明 ,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位于唐山市开平区荣盛道的******发电厂2x660MW燃煤热电联产等容量替代项目再生水供水管网(城区段+厂区段)工程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开住建安罚先告字〔2024〕第 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开住建安罚听告字〔2024〕第 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

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3000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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