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住建稽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684349****
法定代表人:崔**
联系电话:1503159****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号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唐山******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
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3000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