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唐山市开平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224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叁拾玖万陆佰贰拾肆元叁角整(¥390624.3元)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