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穆尔***尔 身份证号:6531***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唐山市开平区普光道与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39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唐山银行开平支行,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