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加气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R5****
经查明 , 2022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建华东道与规划城南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唐山市开平区****加气有限公司的加气机、储气井为较大风险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
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3000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