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住建稽)罚字(2022)第(5)号
当事人:邱**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2号
身份证号:130221195209******
联系电话:1373153****
经查明:邱**是唐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施工建设河北**铝业有限公司铝合金型材项目的主管人员,其负有违法施工的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邱**积极配合执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根据《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8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从轻处罚处以罚款贰佰伍拾元整(¥2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
帐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30005号。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