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唐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唐山开平区新华东道与开越路交叉口路南唐山***有限公司扩建汽车4S店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9月1日修订)》第231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壹佰零伍元整(¥275105.00元)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2年3月1日
唐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单位提交撤销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申请表,经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2092216514037),该企业已完成信用修复。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信息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同意撤销在该网站唐开执罚决〔2021〕 03001号的行政处罚信息。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