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执罚决字〔2021〕第02023号
当事人: 唐山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M5T
本机关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东山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现场存在多处裸露土方未苫盖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9月1日修订)》第40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
唐山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单位提交撤销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申请表,经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20922170120704),该企业已完成信用修复。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信息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同意撤销在该网站唐开执罚决〔2021〕 02023号的行政处罚信息。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