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执罚决字〔2021〕第02021号
当事人:唐山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
本机关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对你(单位)运输渣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北环道运输渣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9月1日修订)》第412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