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档联)
唐开执罚决〔2021〕 02018号
当事人: 唐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机关于 2021年 6 月 16 日对你(单位)凤凰花卉停车场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施工现场钩机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现场洒水不及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第408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 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地址: 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2130005
唐山市开平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 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