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关于唐开执罚决〔2021〕02016号信用修复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1-06-17 15:0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档联)
唐开执罚决〔2021〕 02016号
当事人:  唐山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    
地址:   曹妃甸***                                     
本机关于 2021年  6 月 16 日对你(单位)四街小区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挖机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第408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 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地址: 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2130005
            唐山市开平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 6月17日


唐山市***有限公司于2022922日向我单位提交撤销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申请表,经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20922153717989),该企业已完成信用修复。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信息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同意撤销在该网站唐开执罚决〔2021〕 02016号的行政处罚信息。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