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开执罚决〔2021〕HY01001号

发布时间: 2021-06-16 16:13: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档联)
唐开执罚决〔2021〕HY 01001号
当事人:  唐山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本机关于 2021年  6 月 16 日对你(单位)开平上村停车场项目现场存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抑尘措施,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极其严重;道路干燥积尘,未采取洒水措施,车辆通行扬尘严重;现场大量细颗粒材料与建筑垃圾未苫盖;施工场地周围无围挡;车辆进出口无车辆冲洗装置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时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路面积尘厚,未洒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第408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 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地址: 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2130005

            唐山市开平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 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