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开执罚决〔2021〕01004号

发布时间: 2021-05-21 15:48: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档联)
唐开执罚决〔2021〕 01004号
当事人:唐山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身份证号:       130283***   
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机关于 2021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苫盖不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苫盖不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仟元(¥4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 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地址: 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 ),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02130005                     
            唐山市开平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