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联)
唐开执罚字[ 2021 ]第(01001)号
罚没许可证号:(02130005)
当事人:佟*** 身份证号: 130203***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机关于 2021 年 1月 4 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收款单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 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 账号: 052600124004300000004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4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 1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