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联)
唐开执罚字〔2021〕第(0001)号
罚没许可证号:(02130005)
当事人:唐山市***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刘***
地址:唐山市***
本机关于 2021 年1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唐山市***研究院三宗地块地上附着物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开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 1 月 10 日
唐山市***研究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单位提交撤销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申请表,经查该企业已完成信用修复。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信息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同意撤销在该网站唐开执罚字〔2021〕第0001号的行政处罚信息。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