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5〕67号
当事人: 唐山市永强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411
住所(住址):唐山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130***********2423
2025年5月12日,我局在开展开平区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铸造行业跨部门联合抽查时,通过当事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企业缴款单、记账凭证等)发现,当事人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数据中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与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股东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与企业缴款单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当事人涉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本局执法人员遂于2025年7月9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打印提取的当事人机读档案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以及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提供的公司章程、企业缴款单、记账凭证,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企业状态为已成立状态以及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数据中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与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股东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与企业缴款单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25日由唐山宗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具的《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审计报告》(宗信专审字(2025)044-002号)中显示当事人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数据中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与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股东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与企业缴款单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不一致,证明了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进行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填报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时因疏忽将有关数据报送错误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修改申请》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修改更正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及“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打印提取的当事人修改后的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于2025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唐开市监罚告字〔2025〕6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所指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较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账号:50736001040000878,开户银行:农行唐山市开平支行,行号:103124073607,执收单位: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