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不罚字〔2025〕第64号
当事人:唐山****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5MABW*****N
住所(住址):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侧、**道北侧、规划新开路西侧(***文化商业中心BC座)地下*层
经营者:周**
联系电话:151031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5月26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石家庄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和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6月20日石家庄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JB-2025-J-39-0024和No:JB-2025-J-39-0029的检验报告,经检验,生姜该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辣椒该样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No:JB-2025-J-39-0024和No:JB-2025-J-39-0029的检验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和辣椒已全部售出。
经初步调查(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于2025年6月30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王**副局长审查批准,同意立案,由商*、张**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5年7月18日对生姜供货方代**委托代理人弭**、辣椒供货方郑**委托代理人徐**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和辣椒的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路南区荷花坑市场代**处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有供货方出具的该批次生姜进货手写销货清单,购入单价是7.04元每千克,共购进27千克,购进共花费190元;销售单价为11.16元每千克,除抽检时工作人员购走的生姜外都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是301.32元,获利111.24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在路南区金钟市场**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辣椒,有供货方出具的该批次辣椒进货手写销货清单,购入单价是2.73元每千克,共购进22千克,购进共花费60元;销售单价为3.76元每千克,除抽检时工作人员购走的辣椒外都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是82.72元,获利22.66元。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5月23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索要了供货方代**的自产证明,查看并索要了检验合格报告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能够提供进货凭据和进货台账;当事人在2025年5月25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索要了供货方郑**的资质证明,查看并索要了检验合格报告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能够提供进货凭据和进货台账。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自产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其不知道采购的生姜和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26日,石家庄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与抽样单编号为XBJ25130205144310024和XBJ25130205144310029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证明该批不合格生姜和辣椒的抽检方法、抽检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2.2025年6月20日石家庄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JB-2025-J-39-0024和No:JB-2025-J-39-0029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生姜和辣椒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和检验结果回执单及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收到编号为No:JB-2025-J-39-0024和No:JB-2025-J-39-0029的检验报告和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和辣椒全部销售的事实;
4.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唐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委托王**全权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和王**的身份情况;
5.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
6.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和辣椒的购进、销售、获利情况及购进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7.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提供的供货方销货清单凭据和进货台账打印件,证明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和辣椒的来源以及购进数量、购进单价等情况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提供的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金钟蔬菜批发市场出具的快检报告单复印件和天津中检海吉食品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了该批不合格生姜和辣椒进行了检验及快检结论为农药残留合格的事实;
9.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提供的代**的自产证明和郑**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供货方代**和郑**的主体身份情况;
10.2025年7月2日,代**委托代理人弭**提供的个人委托书、代**身份证复印件和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代**委托弭**全权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和弭**的身份情况;郑**委托代理人徐**提供的个人委托书、郑**身份证复印件和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代郑**托徐**全权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和徐**的身份情况;
11.2025年3月7日对供货方代**委托代理人弭**和郑**委托代理人徐**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提供的供货商相关信息言论属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和辣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和辣椒数量少,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供货商代柳东和郑志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相关违法线索移交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