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6-23 15:38:31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不罚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5MA******30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村银***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05********0041

联系电话:1779*****64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底商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36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326日出具了编号为:TX2025CJ01246,食品名称为姜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32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54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已销售完。同日经王**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李**、武**承办。承办人于202549日对当事人店长李*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在唐山市路南**蔬菜批发部法人郑**处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有供货方出具的该批次进货收据及快检检验合格证明。购入单价是每斤3.5元,销售单价每斤9.9元,共购进了37斤。货值金额是366.3元,获利236.8元,该超市有进货台账没有销售票据及台账,没有纳税。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以前已销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2025CJ0124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20253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20254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前已将不合格批次全部销售;                                       

3. 202549日对当事人店长李*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的购入单价、购进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获利等情况。

4. 当事人店长李*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店长李*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店长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及当事人经营者主体身份情况;

5. 当事人店长李*提供的当事人供货方出具的该批次进货收据及快检检验合格证明,证明了该批次不合格来源以及购进数量、进货查验等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数量少,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全部售完,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将唐山市路南郑哥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姜的有关线索移送至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