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 唐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6YB3L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 孙*
身份证号码: 130221******062719
2025年3月25日我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2815910*****和No:A225012815910*****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餐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2815910*****和No:A225012815910*****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 ,证明 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及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
2.2025年3月2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现场有自用自洗的餐盘。
3. 2025年4月2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做的询问笔录 ,证明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4.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资质。
5.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提供的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6.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提供的委托书,证明 当事人委托张**代理本案有关事宜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