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博慧小饭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YHQE7R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平街道新苑路40-1号(3-4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项**
身份证件号码:130204********4525
2024年12月24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唐山市开平区博慧小饭桌(个体工商户)在唐山市开平区开平街道新苑路40-1号的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电梯,当场未能提供该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本案于2025年1月2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王**副局长审查批准,同意立案,由李**、张*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于2012年8月17日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由唐山宜尔医药商场使用,2013年以后由于唐山宜尔医药商场停业,电梯随之停用,也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于2024年5月与房主签订合同,之后进行装修,自2024年9月份正式招生营业,并开始使用这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情况;
2.2024年12月24日的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于当天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3.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唐开市监特令[2024]第15号的《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该指令书于2024年12月24日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4.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唐开市监强制[2025]第2号的《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唐开市监强制[2025]第2号的《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施清单》以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对当事人在用电梯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5年1月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编号为BLT12K/1567的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证明该电梯于2012年8月17日经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8月16日的事实;
6.2025年1月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于2024年5月租赁该处房屋后,房主将该电梯无偿提供给当事人使用,并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日后电梯的定期检验和维保等相关事宜的事实;
7.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项*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2024年9月份开始使用1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一、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内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二、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裁量幅度较重的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综合上述事实、性质、情节,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后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处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开平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