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5-06-13 10:50:54

唐山市开平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95

当事人:唐山交大聚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交大聚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962347

住所(住址):唐山市开平区东城景苑S2-5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2718

2024年11月20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特种设备技术机构对当事人的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维保的东城景苑小区108-2门和210-3门电梯存在如下问题:手动盘车装置电气安全开关失效、机房门标识缺失、控制柜线路杂乱、门头杂物灰尘大,底坑卫生差、对讲装置无人接听、无机房照明、对重侧油杯无油、门间隙7mm(标准值为6mm)等。本案于2024年11月25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王**副局长审查批准,同意立案,由李**、张*承办。承办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维保的东城景苑小区108-2门和210-3门电梯存在手动盘车装置电气安全开关失效、机房门标识缺失、控制柜线路杂乱、门头杂物灰尘大,底坑卫生差、对讲装置无人接听、无机房照明、对重侧油杯无油、门间隙7mm(标准值为6mm)等诸多问题,其维护保养作业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赵**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刘**的委托授权书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电梯维护保养资质及委托代理情况;

2.2024年11月20日的现场笔录和河北盈筑科技集体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查初步结果通知单(编号为HBYZ20241120A1和HBYZ20241120A2)及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通知单,证明了执法人员于当天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3.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唐开市监特令[2024]第13号的《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该指令书于2024年11月22日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4.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4〕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

2. 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开平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