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 唐山市***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205********2
住所: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
法定代表人: 苏***
身份证号码: 13***************
2025年3月4日我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H2025****58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3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H2025****58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 ,证明 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及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
2.2025年3月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现场有自用自洗的餐具。
3.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做的询问笔录 ,证明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4.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资质。
5.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被我局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处罚﹝2024﹞94号),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了清洗消毒记录,执法人员调查以后积极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