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4-11 15:06:21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底商**号唐山市开平区**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DBJ2513020011503***6ZX

样品名称

甜椒

生产日期

2025-2-11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5年2月11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甜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2月27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A225006854110***2C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2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No:A225006854110***2C的检验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甜椒已全部售出。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椒数量较少,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供货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相关违法线索移交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