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4-09 15:54:17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 市监处罚2024116

 

 

当事人:       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MA09W54093  

住所(住址): 唐山市开平区南环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4年12月25日,经我局信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遂于2024年12月25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因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打印提取的当事人机读档案信息截图(已刻录光盘),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因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等的事实。

2.我局分别于2024年1月5日和1月20日以中国邮政EMS专用信函的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清理长期未经营公告两次,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两次被退回EMS专用信函证明了对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9日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对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所拍摄的实地核查照片(已刻录光盘)证明了对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因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于2025年3月3日以政府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唐开市监罚告〔2024〕116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所指的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因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