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5〕5号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鑫起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MA07NYKY72
住所: 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大史马村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13020******2232717
据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显示,2024年10月31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香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唐山市开平区鑫起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芝麻了花(生产日期:2024.10.17,规格型号:240克/盒)经谱尼测试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AEB01048AAF60U2214,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编号№:AAEB01048AAF60U2214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5年1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的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麻了花200盒(净含量:240g/盒),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芝麻了花出厂价为4.8元/盒,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谱尼测试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AEB01048AAF60U2214)及送达回证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07),证明案件来源;
2.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3. 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复印件和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无主观故意性,生产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货值96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元(960.00元),共计伍万零玖佰陆拾元(509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