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中骏世界城****的唐山市开平区**烤肉店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 | XBJ251302051*****048ZX | 样品名称 | 香蕉 |
生产日期 | 无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烤肉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嗪 | 检验机构 | 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5年1月2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1月22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5000********15C的检验报告,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接到检验报告后2025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单,于2025年1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此立案调查。2025年1月23日,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5年1月2日抽检的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香蕉已经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在唐山市路南**果品货栈处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1月1日,香蕉已经在2025年1月2日销售完。共购进该批香蕉10公斤,每斤2.5元,销售价格每斤3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时,索要了进货凭据,建立了购进台账,未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索要该批次香蕉的检测报告单。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25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处罚字〔2025〕第0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2500元,合计罚没2512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将有关产品来源的违法线索移交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