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罚决字〔2024〕110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奇方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CKCFH48
住所: 唐山市开平区荣盛道39号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2024年10月29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我局的检察建议书(唐开检建【2024】6号)中称当事人在开平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违法活动,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判决完毕。信用监督管理股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2018年至2024年期间,连续五年未报送年度报告,遂于2024年10月30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我局分别于2024年11月21日和12月9日以中国邮政EMS专用信函的方式向企业发送清理长期未经营公告两次,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被退回信函证明了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 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打印提取的当事人机读档案信息,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五年未进行年报等的事实。
3. 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截图显示的该公司2018年10月8日开业至今未办理税务登记,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唐开检建【2024】6号)、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冀0205刑初34号)证明当事人因利用虚假登记公司注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等犯罪活动于2021年10月19日已被抓捕归案。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政府网站公示送给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4〕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较长,且五年未进行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共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