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2-07 11:16:29

唐山市开平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52

当事人:唐山快特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快特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G6WNAXF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道5号10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05********0028

2024年8月6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唐山快特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道副5号的厂房内有15台在用的起重机械,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本案于2024年8月7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立案,由李笑天、张震承办。承办人于2024年8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在唐山市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道副5号的厂房内使用15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杨*的委托授权书证明了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情况;

2.2024年8月6日的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于当天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事实;

3.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唐开市监特令[2024]第8号的《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起重机械,该指令书于2024年8月6日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4.2024年8月9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使用15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4〕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涉案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处罚款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开平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