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53号
当事人: 唐山顶宏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MA0F7RQLXL
住所: 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大史马食品基地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35****************18
据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显示,2024年5月31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泰山区万润冷鲜肉店进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烘烤绿豆饼(生产日期:2024.5.22,规格型号:500克/盒)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DS241761,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编号№:JDS241761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方法存有异议并于2024年7月2日向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NO.2024009),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4009),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2024年8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22号),案件交办通知书称:2024年9月3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蔚县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烘烤绿豆饼(糕点)(生产日期:2024.8.1,规格型号:500克/盒)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SP2024CJ25631,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编号№:JSP2024CJ25631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4年11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的行为并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和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3次询问调查。
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豌豆生产烘烤绿豆饼675盒(净含量:500g/盒),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烘烤绿豆饼出厂价均为4元/盒,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烘烤绿豆饼400盒(净含量:500g/盒),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烘烤绿豆饼出厂价均为4元/盒,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S241761)及送达回证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05),证明案件来源;
2、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22号)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06),证明案件来源;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通知书(No.2024009)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4009),证明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5、2024年7月1日、2024年9月2日、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宏峰提供的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上海微谱检测技术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H2024067610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4〕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豌豆生产烘烤绿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无主管故意性,使用不合格原料违法生产食品货值为2700元,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货值160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元(2700.00元),共计柒仟柒佰元(77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1600.00元),共计伍万壹仟陆佰(516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共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万元(5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元(4300.00元),共计伍万玖仟叁佰元(59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收款人: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