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第6号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硕旺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5MA7HMJT524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平区税务庄街道河联园底商D区407-7号(一层东间)的唐山市开平区硕旺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在售的过期食品乡吧佬辣条7袋,截止到检查当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唐开市监强字[2024]2号),对7袋过期乡吧佬辣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在唐山小胖墩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乡吧佬辣条一包(共30袋),进货价款共计为10元,出售单价为0.5元每袋,未售出过期食品7袋,售出过期食品1袋,违法所得0.2元。当事人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4日收到的唐山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02404042995011)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4年4月8日在唐山市开平区硕旺便利店做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 2024年4月8日在唐山市开平区硕旺便利店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24年4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杨硕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2024年4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杨硕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6.2024年4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杨硕提供的供货方唐山小胖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7. 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杨硕提供的供货方唐山小胖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供货方的主体身份。
8.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杨硕提供的供货方唐山小胖墩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9. 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杨硕提供的供货方唐山小胖墩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及聊天记录,证明了当事人要货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齐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执法人员调查以后积极落实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经局领导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乡吧佬辣条7袋;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户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收费科,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