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5号
当事人: 唐山市穆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MA07MXYK3R
住所: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13020************0632
2024年1月27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内附群众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称唐山市穆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羔羊肉和一品肥牛的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对唐山市穆源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场核查。2024年2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的产品羔羊肉和一品肥牛的配料不同却营养成分表数值相同且不能提供营养成分表的检验报告,标签执行标准标示错误,配料表没有标示食用盐,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3年7月30日共计生产羔羊肉12盒,出厂价为20元/盒,2023年8月2日共计生产一品肥牛12盒,出厂价为20元/盒,以上商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交办函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401),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3. 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复印件和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生产食品货值为48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480.00元),共计伍仟肆佰捌拾元(54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