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4〕1号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何氏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5MA09A29D9U
住所: 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大史马村北二道渠
法定代表人: 何*
证件号码: 1302*********2734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唐山市开平区何氏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麻酱酥糖标签配料表标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对唐山市开平区何氏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2024年1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进行询问调查。
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配料表标示错误的麻酱酥糖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3年11月19日共计生产麻酱酥糖(净含量:900g)100包,出厂价为7元/包,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311),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富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3.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4年4月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富提供的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开市监罚告字〔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生产食品货值为70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700.00元),共计伍仟柒佰元(5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