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字〔2023〕41号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喜庆堂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U988
住址: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孙家庄一排一号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赵*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复方丹参滴丸(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速效救心丸(3盒)”、“步长脑心通胶囊(2盒)”、“阿司匹林肠溶片(2盒)”、“参松养心胶囊(3盒)”六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的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及发票,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2023年8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六种药品解除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3]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8号)。
经查,当事人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2024年1月30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开政复决字(2023)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滴丸(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速效救心丸(3盒)”、“步长脑心通胶囊(2盒)”、“阿司匹林肠溶片(2盒)”、“参松养心胶囊(3盒)”;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唐山市开平区财政局;地址: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账号:05260012400430000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