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市监处罚〔2022〕 61号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早点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5MA0B6RPH10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平街道普光路72号西数第二家(共三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19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市开平区***早点部使用的餐具面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1月18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系统领取了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JB-2022-J-13355面碗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面碗)。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身份。
2、2022年10月19日在抽检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面碗)的事实。
3、2022年10月19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抽样单编号XC22130205144320303)、抽样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面碗)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4.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5日开具的JB-2022-J-13355检验报告,证明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面碗)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面碗)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局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唐开市监罚告〔2022〕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面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违法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且是首次违反相关规定。对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