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农(农药)罚〔2025〕1号
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立国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开平区立国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5****8FDA6N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底商二楼2-1
经营者:刘*青
身份证件号码:13022119******12**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我机关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发现唐山市开平区立国超市经营假农药的线索。2025年5月28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前往唐山市开平区立国超市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圆香王”蚊香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不存在信息,标注的生产厂家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农药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经向执法机关负责人请示,对上述农药进行查封扣押,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农(农药)封〔2025〕1号),并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2025年6月4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闫*彤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闫*彤身份证复印件、闫*国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刘*青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刘*青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供货商**百货的微信名片截图、蚊香包装照片打印件。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了1份情况说明,闫*国住院证复印件。
当事人购入“圆香王”蚊香30盒,进价为2元/盒,共计60元。当事人销售“圆香王”蚊香3盒,销售价为3元/盒,销售收入共计9元,自用18盒。当事人销售的“圆香王”蚊香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不存在信息,标注的生产厂家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农药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闫*国身份证、闫*彤身份证、刘*青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情况说明1份,住院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询问笔录2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实涉案蚊香的来源、数量、价格和去向;
3、中国农药信息网页查询界面截图打印件2份,证实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
4、召回通知照片1份,证实当事人主动召回所售蚊香的行为;
5、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证实案件来源。
2025年8月13日,唐山市开平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农(农药)罚告〔2025〕1号),于2025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此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圆香王”蚊香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不存在信息,标注的生产厂家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农药信息不一致,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该蚊香应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销售该蚊香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等行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且案发后有主动召回所售蚊香行为,在此之前未受到过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实际销售数量少,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责令唐山市开平区立国超市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假农药9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9元;
三、并处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唐山银行新苑路支行(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与荣盛道交叉口)缴纳罚没款,账号052600124****00000004。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开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