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排队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轮候”是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格内,实际既有零售点存量等于或超过总量指导数时,该市场单元格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实际既有零售点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时,烟草专卖局根据轮候的先后顺序,依法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则。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轮候排队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市场单元格总量指导数、轮候排队情况、新办证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格内实际既有零售点存量等于或超过总量指导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办证申请时,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对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格内实际既有零售点存量等于或超过总量指导数由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按照不予许可先后顺序及时通知申请人可进行轮候排队,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是否进行轮候排队,逾期未选择轮候排队的,视同放弃。
第八条 申请人确认自愿加入轮候排队,即进入轮候排队池。申请人在轮候排队期间,书面提出取消轮候排队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排队。
第九条 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申请人在排队过程中经营主体、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视为申请人取消轮候排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排队。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负责人信息进行变更,但申请人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一)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原经营地址变更到同一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申请人如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更的)、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第十条 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根据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接到提交材料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发证机关按照排队顺序依次办理。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排队到号的申请人提出的新办申请进行受理或审查时,发现第十条情形的,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在本规则首次实施前,已执行轮候排队的,由发证机关依据原轮候排队申请时间按照其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格逐一重新登记或者录入轮候排队系统。
申请人应在接到发证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发证机关按照顺序依次通知办理。在原轮候排队申请人办理申请未处理完毕前,其所在市场单元格视为无办证名额,新申请人需进行轮候排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轮候管理工作督查机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轮候排队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本次轮候排队资格。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轮候排队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排队资格申请人的本次轮候排队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轮候排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如遇上级机关对轮候排队规则进行统一要求,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