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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测量标准

发布时间: 2024-12-26 15:22:09

开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测量工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四条 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第六条 在街道或者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情况不视为障碍物,绕行距离不予计算在内。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地核查人员在测量时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八条 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同侧且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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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二)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同侧且存在障碍物的,按照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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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且道路中间无障碍物、无隔离设施、无单双实线、无斑马线及过街设施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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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四)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道路中间有障碍物、隔离设施、单双实线,但无斑马线及过街设施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或隔离设施断开处、虚线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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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路口处存在转角或弧形分布的,按贴近墙角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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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六)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且与最近零售点在路口对侧的,按可符合交通规则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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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七)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且与最近参照点同侧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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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八)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即实际距离为(a+b+c)米。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即实际距离为(A+B+C)米。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楼梯、电梯最短距离为准。(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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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申请人或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心点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如图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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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十一)在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复合功能场所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如设置柜台的申请点距离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通道口50米,则以柜台中心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如图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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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第九条 现场勘验的距离数值与规定间距数值相差1%以内的,视为满足间距要求。

第十条 现场勘验时,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需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同时在场,使用两种测量工具重新实地测量,以最小测量的结果为准。

(一)间距的实际测量结果-当地合理布局规定间距标准=差值,差值在当地合理布局规定间距标准±2%范围内的;

(二)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