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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问答——归集篇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1-11-12 09:18:57

1问:从原单位辞职后的住房公积金卡还有用吗?

答:如果职工由其他单位调入新单位的,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卡仍有效的,账户合并后可继续使用。

2问:哪些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3问:在职职工指的是哪类人员?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4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开户登记时间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设立单位的开户登记,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5问: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设立账户需要提供哪些要件?

答:(1)《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申请审批表》;(2)单位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缴交养老保险的证明(唐山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6)职工开户清册;(7)职工工资明细表;(8)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专管员身份证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6问:职工具备哪些情形的,原单位需要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为其办理封存手续?

答:(1)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2)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3)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4)职工调出原单位的;(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7问:职工具备哪些情形的,原单位需要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为其就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或转移手续?

答:(1)职工调动工作的;(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3)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4)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8问: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需要哪些证明资料?

答: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单位专管员和职工本人共同到场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1)《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需要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3)专管员身份证。

9问: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答: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办理。(1)《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2)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3)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等;(5)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分中心、管理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0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如何具体核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1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问: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2)由外部审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6个月的审计报告、本单位近6个月的财务报告、职工工资明细表,或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资料;(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企业仍经营困难的,可继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3问: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如何确定?

答:在我市辖区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14问:个人缴存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开户?

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唐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1)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正常连续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2个月;(4)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5)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15问:个人自愿缴存者开户登记需要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答:填写《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1)身份证;(2)居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证明;(4)个人住房公积金卡;(5)个人信用报告;(6)申请人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与最后一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原件。

16问: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如何核定?

答:缴存基数分为两档:一档是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另一档是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参照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20%。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的调整以中心规定为准。

17问:个人自愿缴存者是否可以申请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业务?

答: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者。

18问:个人自愿缴存者如何使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答: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按照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权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按中心贷款政策统一执行。个人自愿缴存者到异地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按购房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19问:个人自愿缴存者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影响?

答:(1)追回已提取金额,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2)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3)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4)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问:关于调整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具体规定?

答: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社平工资6618元的3倍,即19854元,下限按照社平工资60%执行,即3971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12%)计算,我市月缴存上限为4764元,下限为398元。

21问: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由谁承担?

答: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由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承担。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职工与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由代理或派遣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22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