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宝珍(已故)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开平区东山小区老一中平房3-2,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2006)0326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经宝珍(已故)
代理人:经晓华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