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兰新怡 于洋换发开平新城西新苑朝新楼102-4-302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刘素芹于2016年5月25日将上述不动产转让给兰新怡 于洋,双方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开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兰新怡 于洋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2024年11月12日